经传多赢

保险行业组织

发布时间:2019-11-19

一、 什么是保险行业组织

保险行业组织是一种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行为的非官方组织,即民间社团组织。这种组织的成员紧要来自各种保险组织以及与保险组织相关的单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这是各类保险人自行组织和自愿参加的组织。在发达国家,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众多,例如,英国有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公会等;美国有人寿保险协会、保险企业协会、相互保险协会等;日本有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生命保险协会、保险学会等。

二、 保险行业组织的分类

保险行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综合性的,或称是业务性的,如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或称学术性的或技术性的,如保险学会、精算协会、危机经营管理协会等。这些学术性的及业务性的行业组织从区别的角度,采用区别的手段,发挥着区别的作用。综合性行业组织的参加者,以各类保险组织为主,它具备广泛的职能和行为范围,凡是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问题,均在它的管辖与协调范围之内。专业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则是具备专门职能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以保险行业的技术问题或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这种组织是一种纯群众性的组织,它广泛吸收保险从业人员、学者、以及大专院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人员参加。

从保险行业组织分布的地理范围来看,在一个国家内,有全国性组织,也有地方性组织。一般来说,全国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属于技术性和学术性的较多;而地区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属于综合性和业务性的较多。无论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组织,其建立都是依据保险行业需要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及性质所决定的。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类组织。在英国,这类组织数量最多。成立于1917年的英国保险联合会,实际上是各类保险组织的同业公会,它被许多保险组织视为其中心,是几乎所有英国保险组织的代言人;由劳埃德保险人协会、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和利物浦海上保险人协会三大组织联合组成的海上保险联合会是英国海上保险人的同业公会组织,它们相互合作,共同解决许多普遍性问题,同时还保持着与世界各地的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火险协会则由火险企业委员会和劳埃德非海上保险人协会组成;人寿险协会、意外事故及航空险协会实际上也是各类保险组织的一个同业公会组织;成立于1977年的英国保险经纪人联合会,是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业的代表,同政府、其他保险组织、商业组织、新闻机构办理交涉;保险代理人集团则由拥有自己的紧要职业、只是附带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会员组成。另外,在英国还有一些这类组织的国际机构,如航空保险人国际联合会、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等。

在新加坡,这类组织是按照业务性质区别分别组成的。如财产险同业公会、人寿险同业公会、再保险同业公会等。这种民间的保险同业公会与官方的保险总监署相并存,相对于官方的监督、控制与经营管理,它起到协调和沟通各保险组织之间和保险行业同社会其他机构部门之间的业务行政方面事务的作用。

在香港,保险业对行业的自我经营管理称之为同业“自律”,这类同业组织很多,如香港保险联合会、香港保险总会、香港寿险总会、华商保险公会、水险公会、火险公会、意外险公会、寿险公会、经纪人公会等。各专业保险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参加,如水险、火险、意外险企业分别参加水险公会,火险公会和意外险公会,参加者称为“公会会员企业”;不参加者称为“非公会会员企业”。这些组织一方面代表同业利益协调政府与保险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有自身严格的自律制度,对香港保险市场的高效运转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 保险行业组织的特点

保险行业组织是各保险组织的横向联合组织。相对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各类保险组织自上而下的纵向经营管理,它实行横向经营管理。各保险组织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加各类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并非保险组织的上级部门,不对保险组织下达“指示”,而是提出一些参考性和指导性建议,制定一些约束性的规范,提给技术咨询服务。

保险行业组织的成员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独立的。保险行业组织的建立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进出自由”为原则,对各保险组织不强加干涉,参加组织的各成员都具备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凡是会员,不管其在保险市场上的势力强弱,都有参加组织经营管理、享受各种服务、参加各种行为、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同样也都有遵守组织章程、执行组织决议、交纳会费等义务。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都实行“自我”原则。

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一般都遵循“自愿人会、自选领导、自聘工作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等原则。因而,组织的经费紧要来源于各成员交纳的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依区别规模与业务范围的成员的承担能力而定。按照平等原则处事,使经费既能维持组织的正常行为需要,又能使会员承担得起。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一切决定由理事会和参加成员共同批准,但这种决定只具备建议性质,对各成员企业无强制约束力。保险行业组织的经营管理贯彻“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等原则。行业组织为各成员提给各种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市场预测、险种设计等,同时还定期对在职人员实行业务培训,并制定一些共同遵守的规章。

四、 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方式

保险行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既区别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又区别于各保险组织。保险行业组织一般是采取协约和诱导的方式开展保险监管工作。

第一,利用行规行约的方式调整会员之间的关系并实行相互监督。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为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都制定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行规、行约。如《香港保险业自律守则》不仅对一般保险实务以及最基本的投保书、索赔、续保以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等问题制定了一套统一的规范,而且制定了一般保险业务中间人的行为守则,提出了中间人在日常推销保险行为中要抱有的正确态度及必须遵守的一般推销原则等。同时要求代理人与保险人一定要签署代理合约。合约中应列明佣金比率、保费交收及毁约赔偿责任等事项。这类规范要求同业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有的组织规范得更为具体。如规范统一的费率或最低费率、统一的回扣标准等。新加坡的产险组织同业公会就曾制定了所有财产保险组织费率冻结的协议,其中有一条规范: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新币)以上者,各财产保险组织必须统一按同业公会制定的费率实行承保,不得竞相压价,如有违纪可实行投诉,公会有权实行干预。

第二,采取指导、汇报、检查的方式,建立例会制度实行经营管理。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有例会制度。如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碰头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例会,利用此会议机会检查各会员组织的工作,或要求其将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呈送行业组织,以供查核。同时也转发政府部门及社会上其他机构需告知各会员组织的材料,还可以讨论、解决会员共同面临的问题。如英国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委员会就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劳埃德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业务问题及带普遍性的行政经营管理问题,并将讨论结果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全体会员审批。新加坡的保险同业公会理事会则基本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理事会下设的各小组委员会上送的报告,议决要办的事项,然后将会议讨论及议决的事项均以书面通报形式告知各会员组织执行。

五、 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内容

(一)制定保险行业的进展目标与规划

保险行业组织需要从保险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凋进展出发,制定出本行业在较长时期的进展目标与规划,如怎样保持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如何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如何在保证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增进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为了实现保险业进展的长期目标,需要制定各个时期保险业的进展目标与规划,通过近期工作的落实和短期目标的实现,达到长期目标的最终实现。

与此相适应,保险行业组织还制定保险行业进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给咨询服务。保险行业组织中有各个方面的专家,他们通过对行业进展的研究,可以提出各类保险组织进展的具体指导性建议,进而形成整个行业进展方向的建议。如通过对危机经营管理的研究,指导各会员做好保险防灾减损工作;利用其收集的行业统计资料和国外保险业进展动态,为会员开展咨询,提给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实行经验、技术推广和交流。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保险行业组织通过自我经营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强化,既能促使会员之间开展积极的竞争,激发其经营活力,又能积极组织协作,杜绝盲目、过度的竞争,从而提高会员及整个行业生存与进展的能力。为了协调整个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各行业组织都需要以全行业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实行惩罚,以约束会员的行为。例如,《香港保险业自律守则}规范了一般保险实务守则、一般保险业务中间人行为守则以及代理合约,同时为了确保保险同业尊重并严格执行陔守则,还建议建立一外界监察机构并制定惩罚办法,处理违背自律守则的承保人或代理人。

一般地,行业组织受到会员的信赖,行业自律规则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对保险合同的监管

随着保险业的进展,逐渐出现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格式标准化的要求,标准化是指保险合同的凭证,即保险单紧要内容与格式的基本一致。例如,承保危机、保额确定、责任起讫、费用承担、除外责任等的统一规范。保险条款的差异也是保险竞争的方式之一,但保险条款的技术性和法律性是一般投保人很难深入了解的,如果没有统一的条款格式和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就很难比较区别保险组织提给的保险单,就会出现某些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实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责任,欺骗投保人的现象。因而很多保险同业组织都规范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甚至使用统一的保险单。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实行不公平交易,欺骗投保人,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如英国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在1939年决定各会员企业必须使用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联合保险单。

保险行业组织还需要制定解释保单措辞的共同规则。由于保险单的一些用词不明确,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异,常常发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此时就需要对此作出解释。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制定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如按商业惯例解释,或按文义解释,或按意图解释,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实行解释。

(四)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保险商品的价格就是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首先需要有大量的、多年的业务资料,包含大多数保险组织的承保状况、赔付状况、损失概率等,然后才能科学地计算出符合实际的合理的保险费率。这些工作,即对会员业务资料的收集、计算与统计等,需由保险同业公会这样的行业组织来完成。同时,为了减少费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险组织破产的可能性,各国保险同业组织亦会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费率标准。另外,行业组织还规范统一的手续费(即佣金)标准,防止保险同业间的盲目竞争。

(五)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监管

保险产品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指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而且还包含保险产品改造、对重点客户保单的特殊设计以及对保险产品的包装和提给全方位优质服务等。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展,保险需求增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而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互渗透模糊了各自的业务界限,导致双方竞相开发保险产品。如1996年美国投入银行业的巨擎——摩根斯坦利集团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率先推出了保险证券,将保险业务证券化,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及保险经纪商也不甘落后,或各自招募金融专家开发保险证券,或联合开发。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从事保险产品开发的人员不仅需要精通保险,而且要熟悉银行业,但并非每个保险企业都具备这样的人才和物力,无法保证开发的保险产品的质量和营利性,且开发时间长。若由行业公会统一实行开发,不仅节省成本,而且适合市场需要。

此外,行业公会还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中起着监管作用。当前,许多国家对保险产品开发的监管都是采取“无为而治”的方式,即通过同业公会制定保险产品开发条款,由行业条款委员会审定后,保险企业再付诸实施;若制定的条款违背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国家就要通过行业公会实行于预。

(六)协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财务报表实行解析

保险会计制度具备特殊性,紧要如“保守性”和法定性。一般会计制度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说基础上的,以企业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停止经营为前提。而保险会计制度正好相反,它采用“清偿假设”,即假定保险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甚至明天就会破产或技术性丧失清偿能力。这就是它的保守性。法定性表现在许多会计原则、记账标准都是通过专门法规的形式制定下来,并随着法规的变迁而更新,还表现在保险会计制度要便于监管机构利用特定解析工具跟踪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如在美国、加拿大等保险发达国家,监管部门采用特殊的、建立在法定报表基础上的危机预警系统。

一般来说,对财务报表的解析是由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实行的。但由于保险业的会计制度具备特殊性,而保险同业公会对此比国家宏观监管机关更清楚,且具备专业人才,因而由保险同业公会协助实行调查解析,会更准确、更及时地发现会员企业的财务问题,从而保障会员企业的偿付能力。

(七)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与监管

保险中介人是沟通保险市场需求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际经验,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等中介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则是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中介人开展培训,并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纪律经营管理,甚至实行市场准人监管。

保险同业公会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保险中介人和保险中介人企业的注册,此时需要对申请人的品质、能力、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审查。对保险中介人的非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对其发出警告、实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此,西方国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如英国对保险中介业的监管甚为严格,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其紧要功能就是调节以经纪行为为主的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其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的惩罚也是唯一的处罚方式,即是将违法保险经纪人从保险经纪人注册表中除名。除名后的当事人不得再以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保险中介行为。

事实上,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保险行业组织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授权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如上所述);二是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

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紧要是通过保险中介人协会(公会)这一组织形式,在各种保险中介人组织内部实行自我经营管理、自我约束。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是各国在进展保险中介市场历程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为了维护保险中介人的利益,建立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通过建立行业社团,在中介人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保险中介人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紧要有:维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中介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行为;组织保险中介人之间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交流研讨。

(八)举办保险教育、培训和专业考试

保险经营行为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为此,保险行业组织将保险业务教育和人才培训作为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全行业开展业前培训、专业专题培训、行业定期轮训、专家业务讲座。如美国财产意外保险协会是美国非寿险业最大的保险学术团体,专门为美国非寿险业培训合格的职员。

保险行业组织还可以举办各种专业考试如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美国的多家保险行业组织坚持以科学和严肃的态度举办资格考试,其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受到保险界以至整个社会的承认。

在英国,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每年都组织英国保险界雇员实行CII保险资格考试。英国特许保险学会会员以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著称于英国保险界,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由经传多赢整理编辑,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使用,不作为买卖依据,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章、音视频等)及操作仅供参考,我司为正规投资咨询经营机构,不指导买卖,不保证收益,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自担风险。